金融信托的概念和本质

发布: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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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托的概念和本质

  信托,按照字面的解释可以理解为“信任委托”。但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信托与其起源时的“遗嘱托管”等,不论其内容和本质都存在着根本的不同。可以说信托起源于私有制,因为没有私有概念和私人所有,就不会有继承和凭藉其财产为个人或第三者谋取利益,但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低下和社会经济关系的简单,决定了当时的信托只能在特定的狭窄的范围内进行,而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信托则体现着相当深刻和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

  按照多数人的观点,现代信托制度产生于英国,完善于美国,笔者也认为这种观点是正确的,因为它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众所周知,英国是现代资本主义制度确定最早的国家,作为处理人们财产关系的制度,信托理应在英国产生。但不论是政治制度还是经济制度,美国都是资本主义制度发展最充分和最完备的国家。从这种观点来说,现代信托制度完善于美国是不应当有异议的,历史发展的事实也证明了这种观点。

  现代经济意义上的信托是指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代为管理和经营财产或办理有关事宜的经济行为。一般是以契约的形式规定了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三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形成了三者之间的信托关系。

  信托按照财产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实物信托和金钱信托,而正是由于金钱信托具有融通资金的作用,才逐渐发展成了现代意义上的金融信托,以往有关研究信托的论着对信托进行的各种分类,大多忽视了按照财产形式的划分,因而也就无法解释金融信托较之实物信托的特殊性。

  实物信托是指具有特定使用价值的有形物品的信托,委托人以契约的形式委托受委托人管理和处理这些物品,其目的在于使这些物品增值、不受损坏或转化成现金形式。实物信托主要包括动产信托和不动产信托,所谓动产信托顾名思义是指可以移动的物品的信托。有的研究信托的论着,把金钱信托和有价证券信托也包括在动产信托内。笔者认为,这是忽视了现代信托的发展主要是金融信托。如果把金钱和有价证券信托也包括在动产信托内,那么信托就只能区分成动产和不动产信托了,显然按照这样的解释,就把全部信托的百分之九十以上的金融信托放在次要的位置。这显然是不恰当的。

  不动产信托是指土地及地面固定物的信托,是以管理和出卖土地房屋等为目的的信托。不动产信托大致分为两种即管理信托和出卖信托。管理信托的职能是收取地租和房租,受托人还要为此承担有关房屋修缮的费用等;而出卖信托的职能则是以卖掉土地和房屋为目的。土地和房屋的所有者之所以要采取出卖信托的形式是因为所有者缺乏这方面的知识,又不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将其委托给信托机构则可以尽快找到买主,也容易解决公平价格问题。

  房产信托对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住房制度改革具有特别的意义。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在国家财力紧张的情况下,利用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的积极性,提高我国人民的居住水平,更为重要的是把住房逐步纳入商品化的轨道,因此,研究和尝试房屋信托就不失为一条可行的途径。可以设想由建筑公司把建好的住房信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管理和经营并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出售给住户。

  金融信托是指以货币或有价证券财产为信托物的信托,是指具有资金或有价证券财产的部门或个人没有能力或无暇额及这些财产,而又希望这些财产能够得到较好的运用而委托受托人代为管理和经营。与实物信托相同的是它也以契约的形式规定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三者的权利和义务。金融信托按照信托物的不同,大体可分为货币资金的信托和有价证券的信托;按照运用方式的不同又分为投资信托和贷款信托;又如按照来源的不同和受益人的不同又可以区分为许多种类。

  货币资金信托就是信托物为货币形态的资金,其中最为显着的有别于其他信托的特征是这种信托终结时,受益人所得到的必须仍然是现金财产而不能是其他形态的财产。这种货币资金信托除上面说到的按照资金运用的方式不同区分为投资信托和贷款信托外,最重要的是按照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同而区分为信托和委托两大类。两者的根本区别是,前者指定这些货币资金的用途、方式,信托机构必须依此办理,而资金运用的结果如何则与信托公司无关;后者则完全不同,委托人将这些资金如何运用全权委托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则保证委托人的本金不受损失并得到约定的收益。

  金融信托是在实物信托的基础上演变和发展起来的,是现代信用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与实物信托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不受实物形态使用价值的限制,因而具有融通资金的性质。金融信托当事人所体现的本质上是一种信用关系,与商品信用和银行信用一样都是所有权暂时的转移和使用权的让渡,由于这种转移和让渡,因而要支付报酬。但金融信托这种信用方式又与银行信用有显着的不同,最重要的一点是前者是在较长时间的资金融通,也只能是较长时间的资金闲置,才可能成为信托资金而取得不同于银行贷款的收益。

  金融信托的本质特征还在于虽然它与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都是一种信用形式,但所体现的经济关系及对当事人的约束力远比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要复杂和深刻得多。商业信用仅仅是一种商品的赊销和预付,银行信用也仅仅反映一种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而金融信托则体现一种更为紧密的合作关系。这种紧密的合作关系源于金融信托的当事人不是按照预先固定的,而是按照信托财产的实际运用结果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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